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

30.05.2014  22:03

经查,在我局登记注册的88户企业和12户常驻代表机构(详细名单见我局注册大厅公告栏和省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egs.gov.cn)未按规定申报2012年度年检和提交年度报告,经我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和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催告,在规定的期限仍不接受年度检验和提交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之有关规定,我局拟吊销上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登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七、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13年12月18日对上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邮寄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部分《听证告知书》被邮局退回,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当事人若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联系人:高爱兰、陈锋,联系电话:86786596,86783031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