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30.05.2014  22:03

 

经查,我局登记注册的88户企业和12户代表机构(详细名单见我局注册大厅公告栏和门户网站:www.egs.gov.cn),未按规定申报2012年度企业年检,经我局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公示催告,在规定的期限仍不接受年度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12月18日对上述企业下达了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书》,并于2014年1月3日在湖北日报进行了公告送达;1月18日对公告送达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88户企业和12户代表机构,我局依法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14年1月20日对上述企业、代表机构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邮局退回,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上述企业、代表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被吊销登记证的代表机构,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依法组织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完毕后,应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被吊销登记证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业务活动。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