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26.06.2016  20:40

  过去,“民告官不见官”是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难题。记者获悉,《荆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下月起施行。根据《规定》,每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届时,老百姓有机会与“一把手”们对簿公堂。

  2015年5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了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市长杨智非常重视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认为这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的重大举措。2016年1月22日,杨智同志在市政府四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暨第六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着重强调“行政一把手要主动出庭应诉,提高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要求各部门主动与群众对话,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并率先垂范,明确指示要将市级政府领导也纳入出庭应诉范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范围,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实现了从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到乡镇人民政府的三级政府全覆盖。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贯彻执行,《规定》第九条明确,将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全市法治荆州建设目标考核范围,势必形成一套约束机制,来倒逼“官出庭”。同时,明确发生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得低于本机关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

  《规定》首次将行政公益诉讼类案件涵盖进来,并对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形、委托出庭的要求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荆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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