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昌县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08.04.2016  09:24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法出庭应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近日,孝昌县出台了《孝昌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强化对行政区域内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一、该《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二、该《规定》要求,在以下六种情形下,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未出庭,进入二审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在一审中败诉,进入二审的行政诉讼案件;十人以上的集团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行政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该《规定》明确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

  该《规定》还对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标考核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孝感孝昌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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