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18.04.2015  12:04

(长江日报)(记者蔡木子)昨日,市长万勇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一定时期内具有共性、代表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我市在2012年制定了《武汉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从3年来的执行情况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量较少,一般只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甚至仅委托律师出庭。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从立法层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行了强调,并将从5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正职及副职。

我市此次新制定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的出庭要求。其中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出庭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万勇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精神,自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他说,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不仅是在应诉环节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为,更是倒逼行政机关从源头上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通过应诉这个法治平台,也能起到促进信息对称、增进与群众之间的沟通、鼓励社会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正面宣传引导作用。《规定》要力争在5月1日之前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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