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等工作的通知

24.08.2016  18:39

鄂财会发[2016]12号

 

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委、厅、办、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各人民团体,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和《关于报送2016年上半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的通知》(财办会〔2016〕29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是内部控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各单位要组建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和完成时间。

二、加强自查,认真自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的12项评价指标和填表说明,认真自评打分。自评打分时要严格执行评价操作细则,做到真实、准确。通过自评打分,逐项检查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查找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以评促建”,推动各单位在2016年底前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要求,如期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工作,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三、加强总结,及时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在认真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撰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材料:

(一)在2016年9月20日前,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要汇总、报送本级及所属单位、所辖县(市、区)2016年上半年内部控制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二)在2016年11底前,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要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

(三)各市州财政局应对本级各单位的评分表和评价报告进行分析总结,在11月底前报送各地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复制、可推广的内部控制典型案例1—2个。

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在12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总结报告。对于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和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将请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案例库,提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借鉴。

四、加强检查,务求实效。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联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进行检查,对工作进度迟缓、措施不到位的单位,督促其加快进度;对各地、各部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联系人:  省财政厅会计处华登友、申金玲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27-67818639、67818637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1。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