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及时审理一起变更监护权案件

03.06.2016  17:45

 

        5月31日,蕲春法院审理一起变更监护权的案件,依法及时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被申请人王某今年5岁,其父亲于2014年5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亲伍某患有精神病,且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祖母均年满七十,无能力供养监护被申请人。王某生活无人照料,上幼儿园也无人接送。村委会干部看到此情况后,就将王某安排随其叔父王某甲生活,王某甲也表示同意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故申请至法院院要求变更王某的监护人。

        为了及时审理好这一案件,该院民一庭庭长陈旭东带领承办人迅速到当地核实情况,考虑到王某的祖父母已年过七旬,无固定经济收入,不适宜作为王某的监护人。王某与申请人关系密切,且已随申请人生活,申请人愿意承担王某的监护权。当地村委会出具书面材料,也同意王某甲作为王某的监护人。通过研究,该院遂依据《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王某甲为王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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