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依法对一起诬告陷害罪案当庭宣判

23.06.2020  12:02

6月16日上午9时,蕲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诬告陷害罪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蕲春县纪委监委组织二十余名干部参与现场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孙某某因与刘某产生纠纷,报警后由城东派出所民警万某依法办理。由于对处理结果不满,孙某某故意捏造“问题线索”,于2019年9月17日向省委巡视组“举报”,称民警万某“警匪黑道一家亲”并收受刘某贿款6万元。后经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及治安大队查明,万某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其受贿6万元不实,纯属诬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捏造的事实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诬告的对象明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综合全案证据及相应情节,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的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表明了人民法院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履职者撑腰、为无辜者正名,着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坚决态度。今天的审判活动,一方面,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调动和保护了广大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使被诬告陷害的干部振奋精神、消除顾虑,更好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另一方面,也告诫那些有不良动机的人,举报控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检举和控告,不得无中生有、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据县纪委监委有关报道,此案是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的《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实施以来(2020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全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获刑的案件。

下一步,蕲春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主动履职尽责,坚决对“”“”亮剑,为正义护航,让干部轻装上阵、干事创业,为疫后重振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来源:蕲春法院 责任编辑:程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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