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受家暴 蕲春发出该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25.03.2016  18:43

        3月24日,为保护一男子免受家暴,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保护令也是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市发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陈某与刘某甲系夫妻,与刘某乙系父子。陈某与刘某甲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双方均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多种原因撤回起诉。2016年1月20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刘某甲、刘某乙对陈某进行辱骂、殴打,致其受伤。陈某再次向蕲春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3月23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院在受理该申请后,对申请人陈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确认刘某甲、刘某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刘某甲、刘某乙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保护期限为6个月,并明确告知刘某甲、刘某乙“如违反本裁定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保护令作出后,蕲春县人民法院及时向陈某、刘某甲、刘某乙进行了送达。为确保该保护令的切实履行,该院还向其住所地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进行了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亮点。随着该法的实施,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在面临家暴和家暴危险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作为执法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对家暴说“”,切实地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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