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通报贯彻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环保执法“零点行动”查处情况

12.08.2014  10:23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环保厅于7月1日零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环保执法“零点行动”。在省环保厅现场指导下,荆州市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上下联动,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行风评议督导组及新闻媒体等多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出动环境执法人员900人次,现场突击检查企业140余家,查实违法企业11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立案查处并实施处罚企业9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荆州市环保局对荆州市新力大风车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生产废水直排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0万元。

   (二)荆州市环保局对荆州市泰佳制冷器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2万元。

   (三)荆州市环保局对荆州华意压缩机有限公司采用其他规避监督方式排放废水的行为,责令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

   (四)公安县环保局对湖北华烨水产品有限公司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直排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0万元。

   (五)公安县环保局对公安县闸口镇荆宏造纸厂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万元。

   (六)公安县环保局对公安县益山再生塑料厂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万元。

   (七)监利县环保局对天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直排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0万元。

   (八)监利县环保局对湖北博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469万元。

   (九)洪湖市环保局对老曹水产品食品有限公司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

   另外,江陵县环保局未对荆州市圣和拉链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洪湖市环保局未对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行为进行查处。下阶段,荆州市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督促有关地方从快、从严依法立案查处,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但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一律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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