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纳税

15.06.2016  08:52

  问: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2016年4月取得原缴纳营业税的劳务收入7万元;如果5月、6月合计取得营改增后的服务销售额6万元,取得销售货物和修理劳务的销售额5万元。请问,甲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此,甲公司5月份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7月份向国税机关申报时,因其5月、6月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为6万元,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为5万元,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均未超过6万元的标准,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