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优惠多 相关事项需留意

30.05.2014  19:35

  “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较多,纳税人应把握相关条件和要求,重点关注如下事项,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优惠范围
  “营改增”企业主要涉及的两类税收优惠
  18项  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4项  即征即退增值税
  1.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3.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操作流程
  免征增值税项目
  1.需要取得相关资格的向有权机关取得资格;
  2.需要审批的要取得相关批文;
  3.需要备案的要及时提请备案。
  即征即退项目
  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项目,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资格证明;
  2.税务机关签章确认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完税证复印件;
  4.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需符合下列条件:
  6.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7.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
  8.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9.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0.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等。
  小贴士
  无论是哪种优惠,“营改增”纳税人均需关注免税或即征即退的条件、程序及所需资料。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规范核算
  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提示一
  纳税人要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开核算,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共用购进货物、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
  示例
  某试点企业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餐饮业,还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则该企业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非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要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分别申报。
  提示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密切相关,增值税销售收入也是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企业购进的货物、提供的服务既是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内容,增值税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因此,对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风险防范
  免征增值税项目提示
  有具体的范围和程序性要求,如行业规定、相关资质、优惠标准等。
  示例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里既有行业限制,又要求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优惠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为4800元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即征即退项目提示
  有的实行按人数限额减免,有的按超过3%税负减免。按人数限额减免的,不得超范围和人数;对于按超过3%税负减免的,须有效匹配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控制税负,防范税负不当风险。
  示例
  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厂商购入一台设备,成本为200万元(假设全部取得可抵扣凭证),租赁总额为260万元,应纳增值税=(260-200)×17%=10.2(万元),增值税税负率=10.2&Pide;260=3.92%,超过3%的实际税负率,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零税率和免税项目提示
  可选择适用,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零税率与免税服务尽管同样不征收增值税,但适用零税率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可获得抵扣或退税,而免税服务则不能。选择零税率还是免税,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示例
  当企业进项税额较少,为避免因出口退税合规性管理而带来的负担,可选择适用免税而非零税率。但企业选择放弃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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