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声声法槌

22.01.2021  16:16

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办理不力的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省法院对申诉人李某明犯逃税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

 

企业给红安县人民法院送锦旗

 

黄州区法院以“活封”设备代替冻结账户

感谢省法院,帮我们企业争取合法权益。”近日,省法院对申诉人李某明犯逃税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这位企业家被改判为无罪。

一个地方的发展,短期靠项目,中期靠政策,长期还是要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场旁听宣判的省人大代表、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治国说,作为企业家,听到李某明被宣判无罪时,忍不住为省法院主动纠错、为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点赞。

当前,全省各级法院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工作的头等大事,确保守法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因审判机关不恰当的司法行为受到损害,为湖北疫后重振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避免“办一个案件,垮一家企业

被改判无罪了,我心里的石头放下了。”李某明是湖北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29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9年,李某明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法院再审。

省法院审理查实,李某明公司少缴税款近4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补缴全部税款,后又根据原生效判决缴纳了全部罚金。

由于税务部门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刑法》修正案(七)尚未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的一审程序都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后。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明的行为符合此条款规定。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省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此外,税务部门在发现李某明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后,应当先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而本案中,税务部门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就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存在程序错误。遂依法改判申诉人李某明无罪。

我们企业又可以放手大干一场了!”李某明说。

虽然此前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有罪”二字给李某明个人和公司带来不少麻烦,公司经营受到极大影响。

审理此案的省法院审监一庭庭长刘刚介绍,此案的依法改判,生动体现了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精神。

此前,省法院与省工商联联合制定出台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去年1月2日,省法院下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要求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个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避免“办一个案件,垮一家企业,跑一批企业家”的情况出现。

执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不打折

我公司现在正准备复工复产,但是资金周转困难,被执行人之前承诺的执行款还没有到位,请松滋法院能够督促对方尽快付款,解公司燃眉之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执行人江西某包装公司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导致湖北荣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复工复产受到影响,该公司向法院寻求帮助。

松滋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该包装公司,但该公司也因疫情影响一直未营业,流动资金紧张,厂房也被查封,无力还款。在法院多次沟通调解下,最终通过解除对该公司厂房查封后融资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到位640余万元,荣成公司顺利复工复产,江西某包装公司也在解封之后投入正常生产。通过一次执行,盘活了鄂赣两家企业。

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嵌入每一起涉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尽最大的善意和谨慎,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涉案企业的不利影响。

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提出,让法治成为湖北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1月4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省法院明确提出,要抓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大力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对因不当司法活动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2020年12月底,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三起办理不力的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孝感中院在执行一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时,查封了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南大分公司82套房产。

2019年3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南大分公司不服,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4月,孝感中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异议请求。该两家公司遂向省法院申请复议。

省法院经审查认为,孝感中院实际查封的82套房产总价值为1.3亿余元,超过标的5000万元。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中,应认真审查并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范围、金额、方式等,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孝感中院在未查明保全财产价值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异议请求,显属不当。省法院遂作出裁定,撤销孝感中院的执行裁定,解除超标的查封的部分房产。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曝光负面案例,旨在警醒全省法院落实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表明人民法院坚持刀刃向内、直面问题、直击痛点的态度和决心,确保在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上不打折、不走样。

尽最大善意为企业纾困解难

在推进工作中,全省法院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为重点,将其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结合起来。省法院主动对接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黄金30条”,出台深化“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工作实施方案。

以涉企执行为例,各级法院把握善意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关系,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创新运用“活封”“活扣”等方式,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为企业纾困解难。

为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在执行涉企案件的同时,也要提高执行效能。为此,我省法院开辟执行绿色通道,运用电子送达、网络查控、司法网拍等手段,减少逃避执行、干扰执行、消极执行等现象,帮助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问题。

为营造可预期的诚实信用环境,全省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结案535443件,执行到位金额1868.53亿元。其中,涉企执保结案数为45799件,保全到位金额1003.75亿元。涉企首次执行案结案200389件,执行到位金额463.05亿元。2020年以来,全省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96.6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100%。

作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理破产”指标的牵头单位,省法院积极对照世界银行评价指标和国内一流地区的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制订了“办理破产”实施方案,提出了明确工作目标和9项具体举措。

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170件,破产审判的正向激励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武汉中院等成立了破产专业化审判庭;黄冈成立了全省首家以法院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破产管理人协会;恩施建立了常态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鄂州中院出台系列规程指引规范破产案件办理;宜昌中院与市工商联联合建立了12项工作机制;继去年十堰中院“破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入选首批全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后,襄阳中院“破产审判专业化”和黄冈中院“破产争议收费100元”两项做法,再次入选第二批全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通过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完善破产审判繁简分流、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府院联动常态化等方面的工作,省法院着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在提高债权人债权回收率的同时,不断降低债权回收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在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的同时,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仍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企业资产,通过“腾笼换鸟”,让企业脱困回生,实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多方市场主体利益共赢。

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

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审判力量。

在刑事审判方面,严厉打击针对企业、企业家实施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从严惩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破坏生产经营等侵企犯罪,2019年以来审结相关案件2938件。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秩序规范、产权明晰的交易环境。2019年以来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991995件。在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情况下,民商事审判实现一审、二审、再审的全面提速,平均审理时间由2019年的69.6天、61.9天、90.4天,分别减少为现在的59.1天、58.8天、86.6天,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经贸投资争议方面,具有保密、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过程中起着独特的作用。去年11月,省法院出台《关于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湖北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全面推进案件归口办理,统一全省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在诉讼服务方面,深化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等智能化服务,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

在招商引资领域,“新官不理旧账”“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曾是一些民企遭遇的尴尬之一。

为此,省法院出台《关于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意见》,明确要以行政审判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对于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为市场主体落户经营提供的优惠政策及条件,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督促政府积极落实;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可以同时判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意见》还提出,要严格遵守“一事不二罚”原则,坚决制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行政审判方面,2019年以来,全省审结涉企行政案件4056件。各地各级法院加大对涉招商引资行政协议、行政允诺、行政奖励等案件的审理力度,督促政府部门强化守约践诺意识,推动“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的解决。

省法院主要负责人指出,全省法院要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部署上来,把审判执行工作融进中心、融入大局,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攻坚战和持久战,努力让审判工作成为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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