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办药品零售药店营业场所有关问题的复函

21.08.2015  17:36

  鄂食药监办函[2015]36号

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开办零售药店营业使用面积验收标准的请示》(黄食药监文[2015]5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令第13号)规定,零售药店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二、新开办零售药店营业面积应达到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0]5号)要求。其营业场所面积层级问题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掌握。

  此复。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