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13.05.2016  16:06

  鄂食药监文[2016]5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督促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第13号令)、《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鄂食药监文〔2014〕64号)等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报告对象

  需要登记报告的人员为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的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

  二、登记报告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登记报告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

  (二)企业负责人登记报告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联系电话;

  (三)质量负责人登记报告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执业药师资格证编号、身份证号、学历、联系电话;

  (四)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登记报告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执业药师资格证编号、身份证号、学历、联系电话;

  (五)质量管理员人员登记报告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

  (六)采购人员登记报告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法人授权委托书流水号、授权采购品种、授权采购期限、授权区域;

  (七)销售人员登记报告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授权委托书流水号、授权销售品种、授权销售期限、授权销售区域。

  三、登记报告途径

  (一)首次登记报告。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登录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hubfda.gov.cn/),点击网站首页的业务平台(企业端)或“办事服务”中的“在线申请”栏,进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系统(监管业务平台企业端)”登录页面,沿用企业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信息”中的“企业人员”栏,将本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有关信息采取依次录入或集中数据导入的方式上传至系统(操作方法见附件)。

  (二)变更登记报告。首次登记报告之后,若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或调整,企业应在人员变更或调整后7日内,登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系统(监管业务平台企业端)”,对其原录入的人员信息进行修改或新增,确保企业登记报告内容及时更新、完整。

  (三)有关信息查询。公众、企业及各级监管部门均可通过登录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查询服务”栏目中的“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查询”平台,查询、核实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身份、委托授权等信息。查询结果不涉及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学历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全面、准确、及时登记报告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对其录入的企业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对拒不执行登记报告或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的企业,各级监管部门可按照《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中“隐匿有关证据资料”的情形,将其列入为失信企业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企业应以全面实行登记报告制度为契机,建立质量管理和购销人员档案。对未与公司签订长期用工合同的质量管理、采购、销售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清除挂靠人员。今后,各级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若发现企业登记报告人员信息不实,应作为重点线索进行追查,对存在以本企业的名义为他人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或票据等便利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药品GSP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书》。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各市州局要尽快通知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遵照执行,在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过程中,注意收集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反映的有关具体问题,及时向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反映。联系人:冯波,联系电话:027-87111570;电子邮箱:yhlt2014@163.com。   

  本通知自2016年5月31日实施。

   附件: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操作手册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