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06.08.2015  21:15
 

鄂食药监文〔2015〕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监管行为,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和监管部门责任意识,促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4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监管行为,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和监管部门责任意识,促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境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收集、公开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和药品研究、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实施监管过程中获得的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谁实施、谁公开”,“谁主管、谁公开”,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要求,准确地公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监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非经权利人同意,一律不得公开。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考核本级和下级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内部审核机制和工作流程;

(三)配合信息公开机构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

(四)负责争议信息的复核、调解与裁决;

(五)承担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行政审批类信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办理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类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不足、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风险管控措施等;

(三)监督抽检类信息:被抽检食品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被抽检食品药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不合格食品药品还应公开不合格项目;

(四)行政处罚类信息: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依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的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审批类信息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

(二)申请办理的事项和办理的结果;

(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监督检查类信息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风险隐患和管控措施;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类信息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抽样单位和检验单位;

(二)被抽检单位和抽检时间;

(三)被抽检的产品名称、批号、检验结果;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和被抽检单位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公开,也可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监管信息,应当将拟公开的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开,影响重大的信息报主要领导审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应当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相应行政程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不少于1年,时间从信息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在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将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须公开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监管信息后,应当在公开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将被公开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公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事前告知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被公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信息公开通知2个工作日内,向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复核。异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更正或撤销其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在发布信息的媒体上进行更正或撤销说明;异议不成立的,不予撤销。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完善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公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

(三)在公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4日起施行。原省局印发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

1.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审批表(行政审批类);

2.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审批表(监督检查类); 3.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审批表(监督抽检类);

4.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审批表(行政处罚类); 5. 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6.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