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未按规定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09.01.2015  00:49
 

  鄂食药监办文[201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和省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4]54号)要求,加强对未按规定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经营疫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必须停止经营活动。

  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企业,省局将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核减其经营范围。各地要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仍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或第七十九条依法查处。

  三、对于达不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或放弃按新修订药品GSP改造的药品批发企业,各地要督促其做好“关、停、并、转”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人财物安置处理工作,防止库存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药品的供应保障。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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