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食药监局实行药品医疗器械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告知制度

21.03.2017  00:42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环节安全监管,宜城市局在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医疗机构中实行药品医疗器械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告知制度。

一是明确购进环节安全责任,依法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告知制度落实。各食药监管所、队负责辖区内告知工作的通知和催报。在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购进环节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告知建立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告知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药械购进环节安全责任。

二是自查清理,如实上报,全面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告知制度。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现有供货单位和业务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完善药品器械供货单位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在清理清查的基础上,按要求如实准确填报《宜城市药品医疗器械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告知表》。

三是明确专门科室或专人负责采购验收工作。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经营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采购,并按规定做好验收,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

四是建立数据库,纳入诚信档案。我局将对各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汇总,逐步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数据库,纳入各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做好资料保密工作。今后,将加大对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信息来源:宜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