荡涤黑恶——写在刘汉、刘维案一审宣判之际

26.05.2014  22:06

    新华网湖北咸宁5月23日电  题:荡涤黑恶——写在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之际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邹伟、李鹏翔

    5月23日,审判长清朗洪亮的宣读声回荡在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内——

    “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刘汉、刘维等3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完成一审法律程序。

    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判处的性质最为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组数字记录下此案的非比寻常:历经近1年的侦办,多达800余册的罪证材料,历时17天的庭审,20名证人的当庭陈述,20项起诉罪名和数十起违法犯罪事实,27位公诉人与刘汉等36名被告人及49位辩护人的激烈交锋……

     指控罪案

    2014年3月31日清晨,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两侧站满了围观的人群,多辆押解车辆鱼贯驶入。第一审判庭旁听席上,人们静静地等待着……

    8时31分,审判长绳万勋敲响法槌,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刘汉、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到庭。”在法警押解下,10名被告人依次进入法庭。走在最前面的刘汉身穿深褐色外套,眼神有些落寞迷离,向旁听席环望了片刻,随后又低下头,在法警押解下进入被告席。

    由于本案涉案人数多,指控的犯罪事实复杂、罪名较多,为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公诉机关对本案分为刘汉等10人案、刘维等7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共7案起诉。咸宁中院分别在咸宁中院及咸安、通山、赤壁、嘉鱼4个基层法院的7个审判法庭同时公开开庭审理。

    ——指控刘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多起严重犯罪。

    在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上,首先由公诉人耗时1个小时20分钟,宣读厚达37页、近2万字的起诉书,对刘汉等被告人涉嫌的多起严重犯罪事实进行指控:

    “被告人刘汉,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四川省商会原副会长,曾任九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十届、十一届四川省政协常委。”公诉人指控,自1997年起,刘汉、孙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汉龙集团”),并以汉龙集团及其他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网罗了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缪军等人,逐步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刘汉、刘维、孙某某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孙华君、缪军和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詹军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和王雷、田先伟、桓立柱、刘光辉、钟昌华、王万洪、张伟、曾建、袁绍林、张东华、孙长兵、闵杰、李君国、黄谋、田伟等为一般成员。

    公诉人认为,刘汉、刘维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