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例施行

15.04.2016  09:07

  4月14日,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从今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荆门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荆门市地方立法工作由此开启征途。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去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明确包括荆门在内的12个市州,从2016年1月1日起,可就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

  荆门市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荆门市实际,起草了《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在2016年1月16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全票获得通过,并获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作为荆门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解释、法规报批和公布实施等方面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可谓是一部“管法的法”,即在荆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法律效力,是其他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程序性依据。(荆门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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