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将实行大气污染专项管控

04.03.2016  11:3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大气污染专项管控工作的通知》于3月初下发,这标志着我市将对工业企业污染、扬尘污染等七大项大气污染实行专项管控。

  《通知》指出,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工业企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燃煤污染、油气污染、秸秆等露天焚烧污染、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等方面实行专项管控。

  为落实管控,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市政府领导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各自辖区内大气污染管控负总责,并督促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管控目标。

  同时,要广泛动员全体市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对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畅通公众举报和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作用。要鼓励新闻媒体宣传环保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要向全体市民宣传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市民环保意识,鼓励和引导市民积极支持、参与环保行动,共享环保成果。

  为保证管控到位,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责任单位大气污染专项管控目标落实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市直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大气污染专项管控目标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各责任单位承办工作指令情况进行督办和考核。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奖惩兑现。市政府对在大气污染专项管控工作中敢于负责、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大气污染管控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取消评优、评先、评文明单位的资格;对严格落实管控目标任务,为大气污染防治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相关单位,优先安排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产业扶持等项目和资金;对不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的企业和相关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和相关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记者解天滋 通讯员毛凯)

  工业企业污染怎么管?——解读《荆门市工业企业污染管控方案

  在荆门市城区及重点关联区域(重点为钟祥市胡双磷、冷水镇片区,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和工业园区)内的,有废气、粉尘排放的工业企业,重点为热电、化工、建材和钢铁等行业的146家企业被列入重点管控。

   工业企业污染重点管控的6个方面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管控

  重点工业企业管控率100%。在冬防期(当年10月至次年3月,下同)实行属地驻厂值守管控。

  重点工业企业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率100%。重污染天气、不良气象条件预警时实施限负荷、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措施,并按要求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直至停产减排。

  (二)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管控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单位清查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全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管控率达到100%。

  对化工、医药、塑料制品、表面涂装、家具(钢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实行重点管控。

  2016年9月30日前,包装印刷行业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和低毒、低挥发性的水性溶剂。

  (三)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监测管控

  2016年6月30日前,制定实施《荆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使用和运营考核办法》,7月31日前所有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2016年12月31日前,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源实现自动监测并联网,联网覆盖率100%。对具备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工况、视频和污染源“三位一体”在线监控。

  加大对工业企业重点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现场随机监督性监测力度,强化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监管。

  重点工业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每季度对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含无组织排放)进行一次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提交报告。

  (四)源头控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100%,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排污许可证持证率100%,废气排放达标率100%。

  严格热电、化工、建材、钢铁等行业的准入门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必须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火电、水泥、冶炼、化工和燃煤锅炉项目,必须执行相对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2016年底前,完成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五)落后产能按期淘汰率100%

  2016年9月30日前,对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从事非法生产的小作坊和加工厂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取缔;对陶瓷工业废气污染进行综合整治,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全部取缔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达标的砖瓦等建材生产土窑;对环保设施不达标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六)产业升级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016年10月31日前,实施化工、火电、钢铁、陶瓷、石材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对限产、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实施关停。

  2016年10月31日前,全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完成烟气脱硝改造。未按期完成的,依法予以关闭。

  2017年,再完成一批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

  扬尘污染管控涉及方方面面——解读《荆门市扬尘污染管控方案

  荆门市中心城区的施工工地,物料、渣土及建筑材料堆场,道路,裸露土地,矿山,工矿企业的室外作业区,渣土运输车辆等都属于管控对象。

   建设工程施工十三项注意

  2016年6月30日前,房屋建筑、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公路、水利、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现场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要达到以下要求:

  1.施工现场硬质封闭围挡达标率100%;重要部位和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各类管线铺设工程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围挡高度不低于1.5米。

  2.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密目式防尘网安装率100%。

  3.施工现场的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入库、入池、遮盖率100%。

  4.施工余土和建筑垃圾等集中堆放、遮盖率100%;施工场地内固化、覆盖等抑尘措施落实率100%;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100%。

  5.施工现场出场车辆冲洗制度和设施落实率100%。

  6.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监督牌设置率100%。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防尘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7.施工工地应安装扬尘监控摄像装置。

  8.施工场地标准化文明施工实施率100%。

  9.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签订率、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编制率100%,扬尘防治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10.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砼车除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和上路行驶。

  11.园林工程中整理后裸露的绿化用地应早晚喷水,保持土壤湿润。施工通道应做临时硬化处理。

  12.工程开挖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建筑拆除作业工程现场清扫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对开挖拆除后裸露的泥地要进行覆盖、铺装或绿化。

  13.遇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城市保洁四项要求

  1.城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合格率98%以上;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2016年底达到80%以上、2017年底达到85%以上;城市道路每天保持湿润。环境空气污染加剧时段和重污染地段,增加洒水保洁频次。

  2.强化建筑渣土运输抛撒扬尘监管,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实施运输动态管控,确保做到“二不一及时”(运输时不遗撒、车轮不带泥、污染路面后及时清洗干净),实现“平车装载、密封运输、清洁上路”。

  3.207国道复线增加洒水频次一倍以上。

  4.2016年4月30日前,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建筑渣土消纳场扬尘污染管控措施落实率100%。

   扬尘污染管控四个重点

  1.工矿企业:物料和灰渣等装卸、传送、仓储,渣场,堆场必须采取扬尘污染防护措施。

  2.各类矿山开采、弃渣处置等必须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保护与恢复治理。

  3.城区裸露土地覆盖、铺装、绿化率100%。

  4.大力开展主城区禁鞭工作,在农村地区推行“电子鞭”。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控4个100%

  据《荆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控方案》,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控要达到4个100%。

  荆门市中心城区的机动车、机动车检测机构为管控对象。

  4个100%包含新车入户及外地转入车辆绿色环保标志持有率100%,需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率100%,开展路检路查工作、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报废解体回收率100%,黄标车按期淘汰率100%。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全市70%的黄标车。

  同时,严禁黄标车在禁行区行驶;对进城货车采取“一禁三限” (城区禁止大型货车无证通行,并限时、限路线、限载重量)管理措施。

  为保证管控到位,我市将优化城市交通路网布局,积极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按照《荆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市区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方案》还明确要求党政机关、公交行业、环卫部门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者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必须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

   荆门全境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荆门市秸秆露天焚烧污染管控方案》明确规定荆门全境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等行为。

  为保证荆门市行政区域内100%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覆盖面100%。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台、网站以及各种新媒体,广泛宣传秸秆露天禁烧的重大意义;各地要印发公开信、张贴禁烧通告、发送公益宣传短信等;制作禁烧提示牌、悬挂禁烧标语、张贴禁烧宣传画等;召开群众大会进行专题宣讲,组织宣传车深入村组和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宣传。

  同时,要严格监管执法,查处率100%。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究”的原则,坚决查处每一处火点;严格执行焚烧秸秆“黑斑倒查制度”和“田主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火点、黑斑所在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始终保持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

  《方案》还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全域巡查100%。落实市、县、乡、村、组五级责任管理体系,在夏秋两季关键时节,全天候驻守、全区域巡查。市委督查室将督促县、市、区部门联系村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各地要落实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责任制执行率100%。

   城区饮食业排油烟有了规矩

  《荆门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管控方案》给饮食业立了规矩。

  凡是荆门市中心城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休闲娱乐业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单位内部食堂,食品加工企业等都是管控对象。

  《方案》规定对餐饮服务业、休闲娱乐业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管控要实现6大目标: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100%,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证率100%;二是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合格率100%;三是选址、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要求;四是大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数6个及以上)油烟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安装率、联网率2016年年底前达到50%,2017年年底前达到100%;五是对大型、中型(基准灶头数3—5个)饮食业单位排放的油烟每年至少监测1次;六是饮食业油烟超标排放查处率100%。

  同时,要加强户外经营餐饮摊点(含烧烤)管控,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查处。

   燃煤污染管控五大重点

  《荆门市燃煤污染管控方案》中指出燃煤污染管控目标为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范围内的燃煤经营、加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管控有五项重点工作。

  (一)燃煤烟气污染物减排。

  全面禁止中心城区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集中供热管网建成具备供热能力后,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油)锅炉必须在两个月内关停并网。

  推进饮食服务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禁燃”区内服务业的饮食灶、茶浴炉全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新建餐饮服务企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主城区外的燃煤炉灶必须使用洁净煤。

  (二)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市所有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脱硝改造。

  (三)新增锅炉无节能测试合格报告的,不予受理开工、检验和办证事宜。

  (四)控制煤炭消费,使用清洁能源。

  在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的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清洁燃烧技术和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引导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与2012年相比,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零增长,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至60%以下。

  推进全密闭配煤中心、煤洗选中心和洁净煤供应网建设,制定本地煤矿洗选工作和集中配煤工作制度。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生活用煤使用优质煤,禁止原煤散烧。

  (五)控制燃煤质量及污染。

  开展煤炭经营市场综合整治,规范煤炭经营市场,加强监督检查,禁止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煤。

  对市场和企业的煤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抽检结果在媒体上公示。

  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对燃煤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和超标排放的进行处罚。全面开展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的抽检工作。

  油气污染管控覆盖运输、储存、加工三个环节

  《荆门市油气污染管控方案》从运输、储存、加工三个环节着手,实行全覆盖。

  油气污染管控范围为荆门市全境,管控对象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及废矿物油加工企业等。

   油气污染管控十二项任务

  (一)2016年3月31日前,开展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环保验收办法,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宣传,部署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下达限期治理计划任务。

  (二)加强对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业监管;督促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凭加油站年审报送材料和环保部门提供的油气回收合格通知书开展年检,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不予通过年审。

  (三)督促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凭检验单位提供的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核发油罐车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不予通过年审。

  (四)2017年1月1日起,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

  (五)研究制定油气回收改造奖惩办法。

  (六)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对未按照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不予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七)对改造后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及相关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检测,确保不因改造影响设备计量性能;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制检定。

  (八)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程涉及的占道挖掘行政许可工作。

  (九)做好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油气回收装置系统检测收费标准相关工作。

  (十)加强油罐车运输安全管理,对完成油气回收改造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十一)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消防安全监管,对改造工程中需要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消防审核验收。

  (十二)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油品经营单位和经营行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全面抽查检测,对不合格的依法处罚。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