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四结合”加强“减假保”程序监督

12.07.2014  19:55

  

  本网讯(通讯员王东海 卜昌学)根据省、市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保”)专项检察活动的要求,自今年3月份以来,茅箭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注重“四个结合”,依法深入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取得了明显效果。截止目前,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7件(次)。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6件,其中,对1名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书面警告1次,对1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建议收监执行;提出口头建议17次。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注重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为确保专项活动扎实开展,该院成立了“减假保”专项检察活动领导小组,并从人力、物力和政策等方面向监所检察部门倾斜,及时加强派驻监所检察人员力量,使监所检察人员由原来2名增加到4名。驻所干警除坚持做好驻监所检察和社区矫正日常监督外,还按照专项检查活动要求,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在清理摸底中对“三类罪犯”逐一建档、一人一审查。区院监所检察科调阅了“三类罪犯”的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对30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及“三类罪犯”逐人逐案进行审查,逐人填写专项活动审查表,做好备案建档。做到与社区服刑人员逐人见面,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注重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该院监所检察科对辖区“三类罪犯”服刑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是否依法办理进行全面检查,具体包括:对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含认定立功、重大立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三类罪犯的鉴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等。尤其是对6名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进行重点检查,做到逐人见面、重新体检,检察病情鉴定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病情鉴定是否与本人病情相符,从中分析判断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对1名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余刑。

  三、注重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该院监所检察科把开展“减假保”专项检察监督范围扩大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在事前监督方面,深入看守所和社区矫正场所,通过开设检察信箱、个别谈话、约见检察官等方式,了解服刑人员日常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改造表现情况,及时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奖惩工作进行监督;事中监督通过对看守所报送的拟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材料作书面审查、个案调查等方式,监督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请和裁定活动是否合法;事后监督包括对法院是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裁定以及裁定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专项检察,使监督的触角伸及到“减假保”程序的方方面面,发现了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又如,法院尚没有建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实现了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四是注重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在开展“减假保”专项检察过程中,该院监所检察部门进一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实体裁判监督和程序违法监督并重上来。在实体监督方面,主要监督那些被提请“减假保”程序的服刑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服刑人员判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服刑人员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程序监督方面,重点是监督看守所提请立功、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的裁定减刑、假释的全过程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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