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开展《大气法》执法检查综述

17.11.2014  1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制定于1987年,1995年和2000年经历了2次修订,是一部旨在防治大气污染的单行法。修订于2000年的现行大气法,在过去的10多年中,对防治大气污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7月中旬,受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瞿赫之为组长,副主任邓正平为副组长,州人大环资委、州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鄂西林海大氧吧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系湖北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全省唯一划入西部大开发的地区,也是湖北省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的主战场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重要组成部分。

恩施位于湖北西部、地处三峡腹地,雄踞鄂西南的山之巅、水之源,北纬30度穿越全境,境内“三山”(巫山、大巴山、武陵山)盘踞,“两江”(长江、清江)分流。恩施是一片绿色的海洋,素有“鄂西林海”的美誉。全州森林植被覆盖率达70%以上,林木3000多种、动物2000多种,拥有星斗山、七姊妹山、木林子等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家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重点保护区域,也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屏障,被誉为华中地区重要的“动植物基因库”。水电、风电资源丰富,是华中地区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境内气候温暖湿润,冬无严寒,夏无酷暑,8县市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百分率均在96.2%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在350天以上,每立方米空气里饱含5万个以上负氧离子,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为“最适合人类居住的环境之一”。

标本兼治空气好

阳光、山水、空气,是恩施生态立州、绿色繁荣的“绿色家底”。

中共恩施州委坚持“生态立州、产业兴州、开放活州”战略,实施产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坚持走特色开发、绿色繁荣、可持续发展的路子。科学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把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始终将空气质量改善作为执政为民的大事来抓。

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是一个地方优良空气质量的基础和前提。恩施州严查整治乱挖山、乱砍树、乱填湖、乱排放等行为,让老百姓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呼吸清新空气!州人大开展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条例》立法调研,打响山体保卫战,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底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恩施州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提供法制保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于2002年5月24日恩施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为防治清江污染,保护和改善清江生态环境,促进清江综合开发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先后开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以“保护碧水青山,推进绿色发展”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活动,“走清江”集中新闻采访宣传、《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环保执法“零点行动”等活动,向清江污染宣战。

恩施州政府印发了《恩施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全州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及措施,并分解落实到州政府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工作完成时限。“十二五”以来,恩施州通过强化政策激励约束,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能源结构,使全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3年,州城恩施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达353天,位居全省前列,恩施市被网民评定为7个“中国最适合洗肺的城市”之一。

依法管住总量,严格环境准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州产业布局,严格执行环境准入门槛,依法将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严禁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来我州落户。始终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加大总量控制指标在项目建设中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全州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均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准入门槛;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为确保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我州对重点工业企业加快脱硝进程,目前全州现役四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正在实施脱硝改造,预计2014年7月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安装脱硝设施,8月投入试运行并进行验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截止目前,共办理排污许可证244家,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总量与排污浓度双因子控制,对一般排污单位实行浓度控制。对已办证单位严格年检管理,确保排污单位执证排污、按证排污,对超总量、超浓度排污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优化产业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十二五”以来,全州共淘汰造成大气环境影响的落后产能企业8家。其中,合成氨生产企业1家,产能8万吨/年;火力发电企业2家,四条机组产能33兆瓦/年;立窑水泥生产企业5家,熟料产能90万吨/年。共实现二氧化硫减排量2852.89吨、氮氧化物减排量637.06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污染一直是我州十·五期间的主要污染物,我州通过大力推广天然气,实施燃煤锅炉改造等,使全州环境空气的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得到迅速改善。全州已实施120台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换,全州城区燃气普及率大幅提升。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确规定县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强化环境监管,减少污染排放。一是加强城乡造林绿化,着力保护城区山体。全州森林覆盖率达到71%,良好的绿色生态屏障为我州空气质量改善作出了巨大贡献,州城编制完成了山体保护规划,州人大拟通过立法保护全州城区山体。二是加强堆场扬尘和道路扬尘管理。在全州开展水泥、化工、建材等行业工业堆场专项整治工作。完善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恩施市城区主要道路实行每天夜间1次全面洗扫、白天2次洒水和针对性补充洗扫作业。三是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建筑施工管理。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逐年提高沥青路面铺装比例。恩施市、利川市制定完善了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加强了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渣土运输实行全密闭化,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冒装撒漏污染城市道路。制定完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理,加大对工地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应设置全封闭围挡,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建筑工地应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正逐步推行安装雾化喷淋降尘设施。四是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制度,要求排放油烟的大型饮食业单位必须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逐步禁止在城区从事露天烧烤。五是落实公交优先战略。编制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恩施市全面实现出租车、公交车清洁能源化。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2013年12月,州人民政府出台通告,规定新注册机动车及外地转入我州的机动车必须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外地超标排放机动车转入州境。自2011年来,全州已淘汰黄标车、老旧车51286台(含摩托车)。

加强执法监管,打击违法行为。自“十二五”以来,我州始终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持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仅今年上半年,全州共出动执法监管人员1200余人次,对40多家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对来凤金凤建材等超标排污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     

从严修订大气法

恩施州通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全面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我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大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改进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恩施州作为后发展地区,城镇化扩张仍将保持较快速度。检查发现,在贯彻落实《大气法》过程中还存在主要污染物减排压力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滞后、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问题凸显等主要问题。就下一步修改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建议: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责任以及具体考核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地方政府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二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与现行的节能减排措施及大气环境监管要求已不适应。建议按照节能减排及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建立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并设立区域限批制度。三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与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已不相符。建议修改时明确将管理权限直接赋予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四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数额较低,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存在明显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建议参照《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设置“按日计罚”制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环资委   谭刚平)

责任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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