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深化放管服改革 节能审查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19.05.2017  16:16

  省发改委近日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完成即可。

  该办法提出,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该项目的地方发改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该办法明确把能耗“双控”管理要求等作为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未完成年度节能“双控”目标的市州,如申报年耗能5000吨以上项目节能审查,省发改委暂缓受理,直至“双控”目标达到十三五进度要求。(廖志慧、张红、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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