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城试点驾照自学直考 武汉或在3区设自学场地

05.02.2016  11:04
自学人员学车专用标识 - 新浪湖北
来源: n.sinaimg.cn
自学人员学车专用标识

  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公告,宣布4月1日起在16个城市实施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楚天都市报记者随后从权威渠道获悉,武汉市已作好准备,只待正式宣布实施细则。

  自从去年公安总决定在全国选择城市进行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多个现实难题一直困扰着自学直考试点方案的出台,例如,自学车辆、教练人员的资格条件怎么设定,在什么场地道路可以学车练车,出了事故怎么理赔等。

  公安部网站发布的公告解答了以上疑问。公告的发布方除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还增加了中国保监会。记者随后请交管专家作了解读。

   武汉等16城试点驾照自学直考

  4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宣布4月1日起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

  按《公告》,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武汉或在3个区设驾照自学场地

  据了解,武汉市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的细则草案已经出台,等有关部门最终审定之后,将正式对外公布。届时,交管部门还将进行详细解读。

  记者获悉,根据草案,武汉可能在江夏、蔡甸、东西湖这3个区设置驾照自学场地和道路。这主要是根据道路设施条件决定的。

  按草案设想,凡是具备申领驾驶证条件的武汉市籍居民,均可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暂不包括武汉市以外户籍的居民。这意味着,异地学车暂不适用于自学直考的学员。

  武汉市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最终方案,以正式公布为准。

   自学的多个现实问题得到解答

  该《公告》对驾驶证自学直考中的一系列作出了详细规定。

  人员条件:自学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

  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申请学车专用标志: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在指定场地、线路学习: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指定场地、线路须公告:公安交管部门在保障安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路段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考试领证: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条件的自学人员,可以向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处理: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

  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特别提醒:自学人员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上述自学人员驾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管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管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记者 吴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