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创新活动失败可容错免责

17.01.2015  21:58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陈凌燕 戚俊华 通讯员朱博

  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提出,最大限度下放权力,示范区管委会行使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坚持“无违无禁即可”,鼓励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增强立法的张力和前瞻性;坚持“明确简政、彻底放权”,“倾其所有、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

  【管理体制】

  企业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赋予示范区更多自主权,凡涉及示范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市部门放权管委会自主实施,“企业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

  “三高”产业禁止入园

  示范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生态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科技创新】

  高校科技成果自主处置

  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

  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建设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池。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代理、评估、质押融资和托管运营等服务。

  【金融服务】

  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补偿。

  【人才支撑】

  支持人才享有股权分红

  设立专项资金,对示范区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予以支持。设立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开放合作】

  提高国际化程度

  加快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

  扩大开放,支持区内企业建立境外研发、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开展对外投资。

  【法治环境】

  建立容错机制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纠纷调处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建立容错机制。将来示范区内的创新活动,即使失败未实现预期效果,只要不是违法违规,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及未非法谋取私利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都可容错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