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外出脱离监管 谷城法院撤销一罪犯缓刑

07.06.2016  23:28

        近日,谷城法院对一被告宣告缓刑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罪犯王五(化名)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书。

        2014年12月,王五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谷城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考察。按照法律规定,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内应接受谷城县司法局监管,实行社区矫正。罪犯王五到县司法局报到,并到县电信公司办理手机定位业务,后到其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日常监管。2015年10月15日,谷城司法局社区矫正办通过抽查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发现罪犯王五定位手机关机,经当地司法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其父得知,王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同月22日,县司法局对罪犯王五作出书面警告一次,并向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告知其父尽快联系罪犯王五,让其回来接受监管。但王仍外出未归,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谷城司法局向法院发出对其撤销缓刑的书面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五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返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谷城法院提醒社区矫正对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有违犯下列形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都可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是违反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二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是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是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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