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强力脑心康胶囊等五个严重违法广告药械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

10.11.2014  14:45
 

鄂食药监函〔2014〕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械广告行为,确保药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在我省部分媒体发布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五个严重违法广告药械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分别是:强力脑心康胶囊(生产企业: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参鹿扶正胶囊(生产企业:青海鲁抗大地药业有限公司)、洋参雪哈口服液(生产企业:通化爱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舒筋活络丸(生产企业:辽宁朝花药业有限公司)、半导体激光治疗机(生产企业:武汉亚格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上述药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械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

  四、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027-87111562)提交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事》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2014年湖北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违法药械广告品种名单     

  

  2014年11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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