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0万帮人参股 大冶安监局原副局长林涛获刑6年半

15.07.2015  13:16

  楚天时报讯(记者赖家琦)利用手中的公权为老板参股铁矿提供帮助,从中收取好处费,导致矿业公司损失数千万元,楚天时报记者昨悉,大冶市安监局原副局长林涛因受贿获刑6年半。

  大冶人林涛生于1966年5月,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4月任大冶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但是,他却栽在了自己的“前科”上。

  2005年初,大冶市金塔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金塔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想参股大冶市金山店李万隆铁矿(系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以下简称金成公司),通过关系找到时任金山店镇党委书记的刘维进(已判刑)和副书记的林涛,林当时分管经济工作。事后,经林涛及刘维进、汪某等人商议,决定先由林涛和刘维进以金山店镇政府的名义要求金成公司转让李万隆铁矿部分股份给当地村民和金山店镇政府,然后再将股份转让给汪某。

  随后,金山店镇政府成立大冶市远安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安公司),林涛担任法定代表人,处理镇政府参股李万隆铁矿事宜。

  此后,在金山店镇党委会上,林涛提出将股份转让给有实力的老板,必须在三天之内筹资1000万元进行社会融资,刘维进表示同意。2005年8月6日,林涛代表镇政府与金塔公司签订协议书,将1000万元李万隆铁矿股份以原价转让给汪某。金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知道此事后,要求汪某将该1000万元股份退还给金成公司或金山店镇政府,但林涛和刘维进、汪某等人置之不理。

  2007年,汪某以2300万元的价格将1000万元股份转让给个体老板石某,金成公司不同意石某参与管理,石某便纠集人员阻止李万隆铁矿生产,导致其停工两年。

  2008年4月,林涛调任大冶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但是,他在金山店任职留下的影响远未消除。

  2010年,金成公司迫于无奈,拿出3228万元从石某手中购回了该1000万元股份。除去远安公司之前投入的700万元,实际造成金成公司直接损失2528万元。

  在帮助汪某参股过程中,林涛和刘维进分别受贿30万元。案发后,林涛亲属退赃20万元。

  西塞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