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聚餐饮酒引发赔偿如何承担责任?

10.04.2020  15:44

湖北法院司法案例

聚餐饮引发赔偿责任的边界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死者朱某与八被告一同去“简朴寨”饭店聚餐,席间死者与其中的四被告饮白酒和啤酒,另三位被告(系女士)未饮酒。

晚上八时许散席,聚餐费用由被告魏某结算。饭后 原告姚某某之夫朱某未带头盔后载被告方某 ,从汉川市马口镇往武汉方向行使,行驶至马口镇窑新铁路桥涵洞路路段,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到在地,造成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朱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汉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朱某属于 酒后驾驶

2017年1月10日,汉川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川公交认字(2017)第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焦点

朋友聚餐吃饭饮酒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未饮酒的朋友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朱某属于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人,明知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 在聚餐时不加以控制,且酒后盲目自信驾驶,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 ,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自身有重大过错

其中四被告与死者朱某同桌饮酒,虽然几被告自述无劝酒行为,但作为同事及同饮酒者,应该预见朱某酒后驾驶的危险性, 在饮酒时应尽到劝戒及酒后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同桌饮酒的被告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安排护送其回家导致朱某驾车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三被告(系同桌女性)席间未饮酒,聚餐吃饭系 正常的人际交往 ,若要其承担民事责任,不利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故要求 对未饮酒者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姚某某等因亲人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四被告各赔偿XXX元;

二、驳回原告姚某某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中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合议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死者朱某所有的责任由 自己 承担。

原因就是朱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现死者亲属无任何证据证明饮酒者有劝酒行为。故相应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

当天 所有聚餐的被告 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当天有劝酒行为,但是所有的被告放任朱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作为同事及同饮酒者,应该预见朱某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在饮酒时应尽到劝戒及酒后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同桌饮酒的被告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安排护送其回家导致朱某驾车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

当天 所有饮酒者 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未饮酒的三位女士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聚餐吃饭是人际交往中很重要的事情,若让未饮酒者承担赔偿责任,不利于社会的正常的交往。更容易破坏中国人养成的传统,人民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应该对社会的价值观具有指引作用,而不应该防碍社会发展。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民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同桌饮酒这应该预见朱某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在饮酒时 应尽到劝戒及酒后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同桌饮酒的被告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安排护送其回家导致朱某驾车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死者朱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酒后盲目自信驾驶,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自身有重大过错,故 对自己的损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未饮酒的其他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孝感中院 汉川法院 责任编辑:王晗 陈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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