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6.10.2014  18:43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9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创业、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在全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把握执法办案中的法律政策界限

  1.根据省委提出的建设性执法司法和“护幼、容错、不赦罪”要求,把握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的执法标准,落实“依法坚决查办、坚持惩防并举、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分寸节奏、注意方式方法”的办案原则,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强与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联系,及时了解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革方面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营造环境、服务发展的水平和实效。

  3.严格把握法律和政策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符合有关协议的,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行为,检察机关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4.加强与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对涉及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相互通报情况,了解和掌握新动向,研究打击、防范的对策和措施,研究办案中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结合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准。

  二、依法维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

  5.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科技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6.依法履行批捕、公诉等职能,严厉打击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危害科技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维护科技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7.依法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科技企业等市场主体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保障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合法权益。

  8.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涉及高校院所、科技人员为诉讼主体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建立平等有序的市场环境。

  9.在办理涉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案件中注意方式方法。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高校、院所办案;慎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慎重宣传报道,尽量减少和避免造成不利影响;对被错告、诬告的当事人,及时澄清事实,帮助恢复名誉。

  三、建立办理涉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案件工作机制

  10.对下级院办理涉嫌侵害科技创新创业、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派员提前介入,加强对案件全过程的指导。

  11.公安机关在办理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对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12.对涉嫌侵害科技创新创业、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加强相关的实务理论研究,解决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

  13.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建设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

  五、加强法制宣传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14.结合办案,积极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有序进行。

  15.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的联系沟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检察工作进院校、进企业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立足检察职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教育引导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中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