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出台职业教育新规 中小学将开设职业技术课程

27.01.2016  10:27
图为:天气晴好,冷空气也赶走了雾霾,“武汉蓝”又回来了 (记者万多摄)

  昨悉,市政府下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襄阳要坚持政府统筹规划、适应市场需求、产教融合发展、创新体制机制的原则,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汉江流域中心城市,提供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打造有襄阳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意见》中指出,到2020年,襄阳要基本建成与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适应襄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并举,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襄阳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其中,规模结构要更趋合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4:6)。中职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人数与升入高等院校人数比例逐步达到5:5。

  办学实力显著增强,要建设20个左右与本市主导产业对接紧密的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打造襄阳职业教育品牌。

   全市中小学要开设职业技术课程

  对于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意见》中指出,全市中小学普遍开设职业技术认知、体验和实践课程,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指导和通用技术课程,要建立职业院校“校园开放日”制度,实训基地定期向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开放。

  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统筹规划职业学校布局,整合中等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县(市)重点办好一所在校生规模2000人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市区重点建设好2-3所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国家、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支持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试点范围;支持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完善二期工程建设,顺利通过办学条件合格评估;支持襄阳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工作。

  要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紧缺技能人才培养,打造具有襄阳特色的“中国技工之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意见》中强调,要深化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办学理事会、行业企业合作工作委员会、专业合作建设委员会”的“三会”制度和“政校企行”四方联动的新型合作办学运行机制改革。

  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度对接产业发展,建立职业院校与襄阳产业、行业、企业发展的对接制度。

  对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意见》中明确,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社会力量加盟职业教育集团,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规范民办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引导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办学。

   三年内对重复设置的专业完成撤并调整

  “十三五”期间,县(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办学条件要达到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到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全部达到市级示范学校标准。同时,建设3-5个装备完善、管理规范、满足教学需求,具备教学、培训、技能鉴定和生产等多种功能的区域性、共享性、开放性实训基地。

  统筹规划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三年内对全市重复、低水平设置的专业完成撤并调整。实施“职业院校专业服务地方产业建设计划”,每年遴选6-8个与本市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对接紧密的中职及高职专业(学科)作为市级支持重点建设专业。

  创新职业院校教师引进机制,学校可将20%左右的编制员额按规定用于学校自主合同聘用专兼职教师,经当地人社部门核定、批复招录人员工资标准后,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标准拨付。

  推进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招录方式改革,对专业性强,实训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可按规定采取专项招聘的方式,考核认定后直接引进。

   中等职业学校提高财政拨款水平

  对于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意见》中明确,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建立与职业院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制定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2016年开始,按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1500元的公用经费标准落实财政拨款。

  逐步提高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2017年达到生均12000元的标准。

  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支持职业院校与国际知名职业院校、知名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探索建立高等职业院校教师海外进修、访问制度,鼓励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引进高水平专家来襄阳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引进优质国际职教课程和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标准。

  楚天快报记者刘倩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