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慎被烫伤 厂家赔偿6万元

16.03.2015  17:59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李亦中  刘嘉  编审:程勇)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厂家赔偿太婆6万余元。某厂商生产的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未向消费者警示损害风险,一老人使用时不慎被烫伤,索求赔偿。

  苗老人在周某的经营部多次体验远红外线负电位温热治疗垫后,于2011年11月22日与该经营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书》,以15800元购买了烟台某厂家生产的远红外线负电位温热治疗垫1床。   

  2012年8月28日晚,苗老人开启治疗垫后,未按产品使用方法设置温度,便躺在治疗垫上休息。次日晨,家人发现其处于昏迷、大小便失禁等状态,拨打“120”送医院治疗。 

  此后,苗老人就使用治疗垫烫伤受损事宜向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调解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经销商周某及产品生产商烟台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6万元。 

  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本案烟台某公司作为治疗垫的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治疗垫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烟台某公司向苗老人提供的技术及使用说明中,载明的设计治疗温度范围30℃-70℃,并未对治疗垫在设定70℃使用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损伤予以充分说明或予以足够警示。特别是对苗某这样的老年人,未使其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在使用治疗垫时导致身体低温烫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和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苗老人在使用治疗垫时未仔细阅读并按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其自身对上述损害后果的产生亦有一定责任。法院酌定由烟台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80%),次要责任(20%)由苗老人自行负担。判决被告烟台某公司赔偿原告苗老人6万余元。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