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补长缴多得 低档缴费补贴上调

14.07.2015  10:10

  长江日报讯(记者章鸽 通讯员吴丽华 张鑫)昨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湖北省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起正式实施,在缴费标准、参保激励、转移接续等方面做出调整完善,共惠及全省2200多万参保人员。

  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17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654万人。

   增设1500元和2000元档

  缴费标准达12档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至1000元1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共设12个缴费档次,并授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北省选择100元到5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人数占75%。增设标准对于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有了更多选择。

   今年起实施多缴多补、长缴多得

  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湖北省今年起实施“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考虑到湖北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偏低,200元到400元档次标准缴费,补贴标准由之前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增加到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

  “长缴多得”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湖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居民自己缴费的全部金额、政府补贴或者村集体补贴将全部划入个人养老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

  除此之外,新政还完善了丧葬补助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继承等内容。

  《意见》规定,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据介绍,基础养老金包括国家规定标准基础养老金70元/月、地方政府补贴以及个人缴费。例如武汉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80元/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则为1800元。

(编辑: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