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缓刑期内无证驾驶再被查 武汉魔术师弃车狂奔

24.02.2016  15:06

  2月22日元宵佳节,一男子因无证驾驶被省高警蔡甸大队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蔡甸收费站查获,奇葩的是,该男子因醉驾驾驶证被吊销,被法院判拘役后仍在缓刑期间,再次驾驶机动车违法。

  22日下午2点30分许,蔡甸大队民警在蔡甸收费站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见蔡甸出口匝道一号牌为豫E96E27的面包车停下来,驾驶座的男子和副驾驶正在交换位置。民警迅速上前检查,副驾驶座的男子突然弃车狂奔,一路奔出几百米跑下了收费站的农田,终因体力不支,被民警抓获。

  经查,该男子姓王,现年46岁,为一演艺公司的魔术演员,当天下午和妻子等一行五人从汉蔡高速琴台收费站上高速到蔡甸准备参加一场表演,原本是妻子开车,可是在距蔡甸收费站二公里处,车辆突然发生故障,王某于是让妻子坐在副驾驶座,自己亲自驾车,在快出收费站时见到民警检查,因害怕自己无证驾驶会被处罚,便想和妻子把位置换回来,谁知还是被民警发现,于是一路狂奔。

  经详细询问,该男子于2015年11月1日在汉口百步亭附近因驾车与后方司机发生口角,后方司机发现他满身酒气,于是向交警举报,王某被查出醉酒驾驶,被判处2个月拘役,缓刑2个月,驾驶证被吊销,目前仍在缓刑期间内。谁知其抱着侥幸心理,无证驾驶又被交警查获。蔡甸大队对其处以罚款500元,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寿亭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缓刑期间被行政拘留的,缓刑不会被撤销。《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该男子王某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还没有达到严重后果,因此可以不撤销缓刑。(记者万勤 通讯员严慧冰 车佩东)

(责任编辑: 肖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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