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分结合 因地制宜

08.12.2015  18:00

        中部武汉,东部黄石,西部恩施、襄阳。湖北4个中院、8个基层法院的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

    12个试点法院在地理位置、经济条件、具体办案情况等方面差异均很大。“试点工作是为了获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接下来在全省全面铺开司改工作打好基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董孝生介绍道。

    改革在遵循中央和湖北高院统一要求之下,还要因地制宜。对于考核方式及入额后定人定岗等具体工作,湖北高院只给出宏观指导意见。

    “既有统、也有分,充分放权,鼓励创造设计,激发基层的积极主动性。”湖北高院院长李静认为,要求太细,各地情况不同,反而难以实施。

    心中有数、摸清底数,改革不搞一刀切,是湖北法院司改实践的重要原则。

    70%考核分的设计之道

    法官入额考试,分为30%的理论考试和70%的考核。

    30%的理论考试要求,除院长外,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其他所有普通法官都必须参加,实行全省统考、全员考核。

    70%的考核分为民主测评与业绩考察,两项考核分数占比及具体考核方式,各个试点法院均可自主决定。

    在记者采访的两个中院、三个基层法院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下辖的枣阳市人民法院,以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均将民主测评和业绩考察分值定为总分值的28%和42%。大冶市人民法院将两项考核分值定为30%和40%。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分值占比定为20%和50%。

    为什么武汉中院确定的民主测评分值比其他试点低?

    该院院长王晨告诉记者,这么设计是因为武汉中院人多部门多。据介绍,该院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法官人数达547人,改革前院内设有15个业务庭(局)和其他综合职能部门,改革后该院组建审判团队达52个。

    “平日各部门间相互了解没那么深,适当降低民主测评分数的比例,正是为了降低主观性对考核带来的不公正、不公平等影响。

    50%的业绩考察分数占了半壁江山,又该如何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

    武汉中院规定,对于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考察近三年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等审判绩效指标;对于非审判业务部门,除了考察现岗位业绩,还要考察原审判岗位办案绩效情况。

    “由审管办统计出法官三年来审判绩效指标,加上个人撰写的三年来工作总结,作为考核的依据。”王晨介绍,该院20余名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专家考核组,对法官业绩逐一进行评价考核。

    与之相比,襄阳中院的民主测评分值比武汉中院高出8个百分点。除了不存在人数多部门多的现实情况,襄阳中院又如何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襄阳中院的做法提炼成八个字就是“民主集中、公开透明”。

    从襄阳中院司改方案起草阶段开始,院里就不断预热,采用开研讨会、发放司改手册等方式,充分调动每个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说到底,司改是司法干警自己的改革,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该院政治部主任朱留彦告诉记者,每位入额申请者都撰写了三年内个人总结,全院材料编印成册,并登出各法官三年内办案数量、申诉信访案件及再审改判发回案件等统计数字。

    一册两用。“数字+总结”的资料,一方面作为业绩考察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以资料为基础,在全院举办演讲大会,并现场进行不记名投票,作为民主测评的考核分数。

    大冶法院早在1992年就开始实施绩效考核制度。该院政治部主任冯才柱介绍,近几年来,该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31项指标为依据,进一步规范评估量化业绩考核。此次业绩考察的评分标准,只需把往年考核结果直接拿来用即可。

    根据入额后情况来看,过去的业务骨干成绩排名均靠前,部分原本从事综合行政部门的司法人员,此次入额排名则较为靠后。

    “因为没办案,业绩考察成绩较低,所以排名靠后。”大冶法院院长王军对记者解释道。

    办案团队的组建

    人员分类定岗是员额制改革的突出特点之一。改革后的办案团队由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共同组成,办案模式也变为主辅团队办案模式。

    “法官团队的组建,除了原则性的考试考核不能变,其他方面试点法院均有自主权。如审判组织的审判形式,都可以自行探索。”湖北高院院长李静谈道,“试点法院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比。

    在办案团队的组建上,武汉中院实行双向选择模式完成人员分类定岗。

    武汉中院改革后,共组建52个审判团队。其中包括47个合议庭,2个立案庭各2个审判团队,执行庭1个审判团队。

    “先确定47个‘种子选手’,注重任用优秀的年轻骨干,然后让他们自由组合。充分尊重个意愿,不强行派人,这样更有利于具体负责人对团队的管理。” 院长王晨对记者介绍。

    而这么决策的结果就是,各个负责人出于对团队综合实力的考虑,更加看重选用对象的能力和态度。

    “最终良莠分明,不干活的都被淘汰了。”王晨笑着说。

    改革后,绩效考核到每一个审判团队。一线审判力量大大加强,扁平化管理模式让办案效率大大提高。

    重新组建的47个合议庭,以庭长、副庭长为核心,采取“4审2助2书”或“3审3辅”模式,即一个审判团队由4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及2名书记员组成,或3名审判人员加3名司法辅助人员组成。基本实现了湖北高院规定的2:1:1团队配比的要求。

    汉阳法院改革后共组建19个审判团队,除担任院领导职务外的全体入额法官全被分配到19个审判团队中。

    同时,首批确定的28名法官助理中21人被分配至具体审判团队,辅助法官办案。另7人从事审判管理、审判调研和审判事务服务工作。

    书记员奇缺是汉阳法院改革后遇到的现实问题。该院副院长刘汉怀在采访时告诉记者,目前仅有8名在编书记员,离团队组建所需的15名书记员相差近一半。

    一方面,该院采取安排原担任书记员、审判经验尚欠缺的9名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职责;另一方面,该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用速录员,来配合审判团队办案,缓解司法辅助人员不足的难题。

    院庭长办案有要求

    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是员额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如何落到实处,各个试点法院也作出了尝试和探索。

    与设定具体办案数的常规思路不同,大冶法院设计了“分案系数”指标。

    所谓“分案系数”,是指将民事法官一年人均办案数作为基数,分别为不同法官设定不同的分案系数。将分案系数与基数相乘,即为每个法官一年所要办案件的指标数。

    例如,民事法官分案系数为1,法官一年人均办案数为150件,院长分案系数定为0.1,则院长一年办案数不得少于15件。

    “法官一年人均办案数是浮动的,用分案系数来确定不同法官办案数更加合理。”该院院长王军告诉记者。

    目前大冶法院试行的立案分案规定要求,民事法官分案系数为1,院长为0.1,副院长为0.3,审判委员会委员或法庭负责人为0.75,第三合议庭负责人为0.85,其他机关业务庭负责人为0.8,配备法官助理的法官,系数增加0.5。

    王军介绍,该院根据“办案系数”指标采取系统自动分案,实现团队办案任务的相对均衡。

    襄阳法院也对院、庭长办案数量作出要求。

    具体要求为,院长办理少量重大疑难案件;其他担任法官的院领导每年办理10件以上案件;庭长办案数量须达到本庭法官年平均办案数的50%以上。

    与其他法官一样,如果院庭长在改革过渡期接受年度考核未达到规定案件数量、质量等要求,均面临着退出法官序列。

    权力清单划清权责界限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与判相统一的改革原则,改变了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的制度。

    为确保司法审判不受干预,院庭长不得违规过问案件。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则要受到相应的处分和惩罚。

    与此同时,一岗双责的“紧箍咒”又要求院庭长对队伍廉洁负责。

    “一岗双责”,指一个岗位的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

    对于法院来说,一岗双责要求院庭领导干部既对法院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落实廉政负责,确保职责范围内不出问题,努力实现司法廉洁。如果裁判过程中出现司法腐败,对口分管领导要负廉政责任。

    究竟哪种过问是监督,哪种过问又属违规?一岗双责与干预审判的界限该如何划定?如何进行有效的审判权监督?

    界限清晰,关键在于权责明确。

    湖北高院审管办主任杨明华介绍,湖北高院出台1个总体方案配套6个具体细则,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具体的情况进行界定和细化,同时完善奖惩机制,明确权力清单,利用信息化技术全程留痕,从而进行有效监督。

    在此基础上,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出台具体化、有据可依的权力清单。

    武汉中院出台的院庭长司法权力清单暂行规定共分为四部分,分别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各自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逐条规定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

    例如,院长“正面清单”明确了11项院长主要行使的司法权力项目,“负面清单”中则明确了3种“院长不得有”的行为。

    大冶法院出台了针对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的权力清单,明确了主要行使的司法权力与禁止行为。

    不仅如此,大冶法院还出台了独任法官权力清单、合议庭司法权力清单与法官助理司法权力清单。

    “院庭长应该履行监督职责。现阶段基层法院仍然存在法官素质不均衡的客观情况,院庭长只要按要求,不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还是能够起到必要的监督作用。”湖北高院研究室副主任任清水对记者说。

    对此,院长李静认为,“对审判权进行有效监督,还是要强化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看清廉政的风险点,找准责任和权限的结合点,做到既放权、又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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