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工伤认定是理念的进步

21.08.2014  18:45

    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对于“合理路线”,按照最高法的举例解释,譬如上下班途中顺路到菜场买菜,也应该包括在内。《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本报今日31版)

    应该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过去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在工伤认定和赔偿上产生了诸多争议,比如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积极主动地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由于程序繁琐,不少工伤职工陷入维权“马拉松”;不同地方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差异较大,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有悖工伤保护立法本意和社会公平。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因为概括性法律规范使得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相关部门自由裁量后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进一步说,社会生活又复杂多变,而法律规定缺乏细化,界定标准缺失,导致相关争议不断。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完善司法解释、减少了法律争议的空间,推进了法律适用统一,而且从“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也算工伤”的举例说明上,不难发现,细化“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利于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性关怀。

    细化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关涉广大职工潜在的和现实的利益,体现了社会保障水平和理念的进步。希望今后通过更多工伤典型案件,更好明示“上下班”的合理标准,既是给广大职工清除可能的维权障碍,也有利于保证工伤保险基金能好钢用到刀刃上。(肖杨)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