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详解津贴补贴福利发放“规矩” 禁发现金和购物卡

15.12.2015  13:22

  近来常有党员干部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那么,反腐高压态势下,如何正确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才算不违纪?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的行为怎么处理?12月14日,省纪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

  加班费可对哪些人发放?发放标准是多少?

  对此,省纪委法规室指出,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身份。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除特殊规定的以外,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但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除外。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规定,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线实战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6天,综合管理部门一般每月不超过4天。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小时补贴10元,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对按照劳动法管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则按照相应规定发放。

  发放福利费有什么具体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指出:根据《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使用工会会费为工会会员发放有关福利,其支出标准如下: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能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同时,基层工会可在会员过生日当月,向会员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50元;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但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用餐标准人均不超过40元;文娱、竞赛等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且获奖人数不能超过参加人数的1/3,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体育比赛运动用品每人不超过500元。

  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党政纪处分。(杨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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