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给抚养费后给不起 法院判令男子"说话要算话"

05.03.2015  13:36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通讯员王田甜 王薇 黄文娟 实习生谢梓航)离婚协议里说好,孩子跟着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但他一直没给。在法庭上,孩子父亲还拿出单位证明,说自己月收入不到2000元,抚养费太高,给不起。昨悉,武汉中院二审判令男子严格履行离婚协议里的约定。

  去年8月,8岁的小林起诉称,其父林某与小林母亲于2014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小林成年。但林某从未给付。

  林某应诉称,小林诉请过高,自己只愿每月支付500元。他向法庭提供了单位书面证明,2013年他月收入为1655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至30%比例给付。遂判决,林某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650元。

  小林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林的父母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且已备案。该协议对小林的抚养及支付抚养费标准已作出明确约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林某对自己的收入状况是知晓的,应视为已对自己的支付能力有预判。且林某提交的是其2013年收入情况,协议签订于2014年。

  此外,小林母亲没有固定职业及收入。林某不支付抚养费,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武汉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林某向小林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9个月抚养费共计10800元;之后,林某应于每月1日前以1200元的标准,向小林支付当月抚养费,至他独立生活时止。

(责任编辑 肖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