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在全市粮食系统开展 “四个专项治理”工作

23.05.2017  12:30

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系统开展 “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鄂粮发〔2017〕18号)精神,市粮食局决定,从5月起到8月,对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承担粮食流通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的各类粮食市场主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重点治理粮食收购管理不规范、执行粮食收购政策不严格、粮食销售政策不落实、储备粮违规轮换销售等问题。二是储粮安全。重点治理管理制度不健全、储粮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等问题。三是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重点治理项目申报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手续不全;未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完成任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拨付不及时、财政资金到位率不足及违规违纪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四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财务管理。重点治理责任体系不健全、财务管理不严不实、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为确保“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市粮食局将重点采取“三个结合”的方式推进此项工作:一是统一组织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全市“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同时,由各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及情况汇总工作。二是全面检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在各县(市、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从6月中旬开始,市粮食局工作专班将对相关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三是边查边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实行边查边改。同时,找准薄弱环节,加强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