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公安厅 省农业厅 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6.03.2016  12:3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农业局(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鄂政发〔2015〕21号)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持风险管控和全程监管原则,规范和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着力建立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引导规范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努力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自2016年起,通过持续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构建协同治理体系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健全基层监管机构,夯实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农村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快形成,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消费方式习惯转变步伐进一步加快,小、散、乱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状况大幅度改善,农村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体系基本建立、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四大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清源”、“净流”、“扫雷”、“利剑”四大专项整治行动。由省级牵头部门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四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方法、步骤和要求,形成严密高效的专项整治合力,确保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切实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1.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以整治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法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以及超范围(含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使用准则)、超标准使用其它农兽药为着力点,按年度确定阶段性重点整治品种,深入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厂、农资销售单位等重点场所,采取随机抽查的突击检查方式,排查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和制售假劣农资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私屠滥宰窝点,严打畜禽肉类注水行为。(省农业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以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为着力点,深入到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一级的农村市场等重点场所,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红盾护农”农资打假行动,严厉整治农村市场的商标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假农药”“假化肥”,坚决从严查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以治理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农家乐经营者和农村集体聚餐等高风险业态为着力点,以农村食品消费高风险时段和节日期间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点治理行动。全面清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一非两超”违法行为,以及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使用过期或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4.开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保障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继续开展铲除食品黑窝点“利剑”行动,对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清源”、“净流”、“扫雷”行动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挂牌督办、深挖彻查,依法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铲除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者和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空间,让违法犯罪者无处藏身。(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1.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推进县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计划,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农兽药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组织实施农兽药合理使用准则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良好农业操作行为规范,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去向可查、来源可溯、责任可追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畜禽屠宰和防疫管理制度,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强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监管。制定并严格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型餐饮、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农村食品大型生产经营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将农村集市和庙会等农民群众临时性集中消费场所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型餐饮的管理。围绕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食品等重点品种,以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加大对进货查验制度不落实、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加工或更换包装再销售等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加强校园及其周边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农家乐经营者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规范餐饮加工操作从业人员的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和健康管理、食品原料来源以及卫生环境,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强化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与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和面向农村销售食品的批发市场、农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等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的区域为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持续开展基层蹲点调研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及时发现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制定问题和解决措施清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清单式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及时调查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主动回应农民食品安全方面的诉求和关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体系。

  1.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以开展基层执法规范化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持续推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优化监管装备和监管资源配置,规范日常检查、市场抽检、样品检验所必需设备的配备,夯实基层监管机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规范农村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在总结推广各地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农村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实施意见,实行基层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包村制度,科学划定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职责、目标和要求,并在监管网格内进行公示,不断完善网格化监管方式,督促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严格落实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各部门间、区域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各级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引导规范农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食品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大力发展农村舆论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用农产品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处理好政府、企业、社会的关系,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和广大农村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村食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至少每季度要公布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重点整治、抽检监测、监管执法等有关情况;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适时曝光查处的农村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村食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各级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4.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每年的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加大对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村庄、进校园、进农户,让家家知、户户晓。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经常性的教育宣传和政策引导,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尚德守法、诚信经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科普工作,采取贴近广大农民生活和消费的渠道和方式,通过社区志愿者、农村教师和中小学生,以更加通俗、形象、生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式向农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引导农村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培训指导农民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开展农产品种养殖生产活动,并主动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及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各级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安全体系,作为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将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到人员。

  (二)加强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分析当地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状况、梳理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研究应对措施。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强化现场督促检查,对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实施专项督查和定期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敷衍塞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实行报告制度。省级牵头部门和各市州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分别于每年的7月10日和12月1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报送至省食品药品安全办。报送内容包括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成效、有效的措施、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分析主要问题,提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建议。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公安厅

  省农业厅  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