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 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3.07.2016  01:03

  (鄂食药监文〔2016〕9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2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

  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社会环境,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约束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取得相关许可,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量化评定实行10分制。以生效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告及刑事判决书等执法文书为依据,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在一个自然年度(1—12月)内受到警告的,一次扣0.5分;罚款的,一次扣1分;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一次扣2分;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扣3分;收回或撤销相关许可、认证证书等的,扣6分;吊销许可证的,扣10分;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扣10分。同一种违法违规情形有数个不同程度的处罚决定时,按最重的处罚决定扣分。依此进行量化,得出信用等级评定量化结果。根据量化结果,将上一个自然年度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级:9分以上(含9分)为守信(A级);7~9分(含7分)为基本守信(B级);4~7分(含4分)为失信(C级);0~4分为严重失信(D级)。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信用等级初评。依据上一个自然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告及刑事判决书,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年的2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初评,填写《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详见附件),并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二)异议处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初评部门提出异议处理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初评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异议处理诉求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信用等级确定。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初评意见,于每年3月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上一个自然年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审核确定工作。

  (四)信用等级信息公布与归档。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3月15日前,通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集中公布上一个自然年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并按“一户一档”要求,及时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归入信用档案。

  第五条原则上对上一个自然年度已评定的信用等级不进行调整。但如果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信用等级信息公布后出现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作出降低信用等级的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