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依法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

13.05.2015  11:18

  5月5日,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荆州监管分局、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荆州市城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必须坚持“一体登记原则”,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益的权属证明文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通知》明确,已办理土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先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当事人可以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通知》规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财产范围应不包括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通知》要求,已办理土地、建筑物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之后该宗地内新增加建筑物,该新增建筑物办理抵押登记时,先办理该建筑物的首次登记,再办理抵押登记。个人贷款购买期房的,待房屋竣工交付后,银行部门应及时配合办理期房转现抵押手续。

  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如遇到疑难问题,金融部门应及时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协商解决办法,确保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