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竹溪县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30.12.2015  10:43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379号令)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法制统一。近日,十堰市竹溪县依据省政府379号令等相关规定,出台了《竹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指由竹溪县各级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同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审查、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环节作了具体要求。按照该《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而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该《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竹溪建设的具体体现,对该县今后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十堰市竹溪县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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