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抗诉获改判

21.08.2014  11:41
    本网讯(通讯员  杜永胜 胡静)近日,竹溪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竹溪县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监督庭审,该案当庭调解改变了原判决。  

  1992年12月,彭某与张某结婚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并落户于女方张某家。在婚姻存续期间,彭、张夫妇兴建了三间砖混结构房屋。2001年张某与彭某通过诉讼离婚,当时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

  2002年10月,彭某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兴建的房屋和添置的财产归其本人所有。竹溪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 彭某与张某结婚时出资兴建的三间一层14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及房内财产归彭某所有,所欠的债务由其清偿。彭某在外打工期间于2005年9月死亡,该诉争房产已过户到彭某的侄儿彭某某名下。直到2008年2月张某从外地回家才得知此结果,遂向竹溪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调查发现,竹溪县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无立案,无审批,无卷宗,仅有一份判决书,且判决书上署名的合议庭成员均否认办理该案。至此,一起法官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浮出水面。在侦查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时终止了民事案件的审查,侦查终结后,该院于2009年10月10日以原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请抗诉。 经抗诉,竹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张某与彭某的继承人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兴建的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各得一半。至此,一起历时六年的申诉案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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