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新修订版呈现出5大新亮点

03.04.2017  01:25

  竹山县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鄂粮发〔2014〕21号、鄂粮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结合竹山粮情,在广泛争取县财政、发改、审计、农发行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2004年出台的《竹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新修订,新修订版共8章41条。3月30日经竹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顺利通过。新修订的《办法》呈现出5大主要亮点。 

  强化了县粮食部门主体职能。县粮食部门是县级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主要职能。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粮食部门职能,确定县级储备粮的品种结构由县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稻谷和小麦之间灵活调整;县粮食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完成计划,县粮食部门的入库验收和轮换确认凭证,作为县财政部门拨付利费补贴的依据;县粮食部门根据宏观调控和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年限、市场等需要,每年初向承储企业下达当年的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县粮食部门统一受理,属县粮食部门以外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粮食部门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并负责督办处理进度和回复处理结果,等等。 

  确定了县级储备粮的利费补贴标准和利费补贴拨付办法。明确县级储备粮的利费补贴由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补贴4个部分组成,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和省级战略储备粮的利费补贴标准执行;县财政部门将县级储备粮利费补贴的纳入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粮食部门设在县农发行的县级储备粮补贴专户,按季拨付当年结清;县粮食部门通过补贴专户向承储企业拨付利费补贴;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照县农发行有关政策性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利息和轮换价差采取据实拨付的办法,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 

  建立了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承储企业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账户,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价差补贴,轮空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溢价收入,全部进入准备金账户实行专帐管理和核算,用于弥补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动用时须经县粮食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三家同意。当承储企业轮换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达到县级储备粮总成本的三分之一后,不再累积;不足三分之一时,继续累积。县审计机关、县财政部门和县粮食部门,应当对承储企业执行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增加了县级储备粮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坚持县级储备粮的属性和县政府对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动用权、监管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县粮食部门组织指导承储企业与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向用粮企业提供粮源的方式,加速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周转,实现合作共赢,县粮食、县财政等部门和县农发行应当协力配合,务必使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创新业务取得实效;县级储备粮的正常轮换,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但因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创新而发生的粮食出补库,按县粮食部门同意备案的承储企业与用粮企业经营合作协议执行;协议执行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数量、质量责任,坚持“钱货两清、无钱有粮、无粮有钱”的原则,规避和防范合同执行上的风险,确保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 

  容纳了 “一规定、两守则”的核心精神。新《办法》涵盖了国家粮食局最新下发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关键内容,明确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安全储存的第一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配套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和粮库安全;坚持“一、三、七”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制度,做到“一符”(账实相符),“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实现县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