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童带狗出门致一岁幼女被狗咬伤! 法院这样判!

13.11.2020  17:17

事情发生在2019年1月,被侵害人张即将满1岁,由其奶奶带着在自家门口前玩耍。此时,被告小刘独自牵着自家的黑色罗威纳出门,来到小张家门口时,忽然罗威纳犬扑向被侵权人,撕咬其头部和面部,致其受伤严重。事发后,小张被送往市级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后又转至省会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出院,8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伤构成八级伤残。

经审理,江陵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大刘(小刘的父亲)饲养的犬只被小刘擅自牵出,在此期间该狗已脱离大刘的管理范围,遛狗期间的管理人为小刘,小刘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被害人受到严重损害,小刘在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和小张的损害是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对小张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发时被告小刘系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小刘监护人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共计325798.54元,后续的治疗费、整容费,小张主张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作处理。

此案让人联想起今年8月在广东发生的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的事件,因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不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不少饲养人或管理人都为此付出了相当的代价,教训十分深刻。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很多事情的危险性缺乏充分的估计,在没有监护人的监护下,无法充分管理好动物,不仅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也会让自己追悔莫及,更应引起重视和警惕。由此可知,饲养动物我们不能仅仅把其当做观赏、陪伴、心灵的慰藉,更要担负起相应责任,不能为“一己私欲”让悲剧再次上演。

  来源:江陵法院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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