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在全国率先立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建澄清保护机制

25.09.2015  09:30

  2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这意味着湖北省在全国范围率先通过立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从立法上破解当前改革中实际存在的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改不起和改革不实、不深、不细等问题,消除改革者的后顾之忧,为推进湖北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设立“湖北改革奖

  明确提拔“善改革”干部

  《条例》草案专门制定“激励保障”的章节,提出设立“湖北改革奖”,奖励全面深化改革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对在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改革项目促进资金,对本地区重点改革项目、年度优秀改革项目、困难地方和部门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和其他确需资助的项目予以支持。《条例》草案还要求选拔任用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规定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职称(职务)晋升、评价和服务机制,激励改革者勇挑重担、攻坚克难。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

  五种情形不问责

  《条例》草案明确建立容错免责、纠错和追责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容错免责、纠错、追责情形,力求通过立法,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条例》草案提出建立澄清保护机制,信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涉及改革的信访事项,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依法依规查处,经查不属实的,及时澄清是非并依法查处诬告和陷害行为。信访事项处理期间,一般不停止相关改革工作。《条例》草案还体现了“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原则。根据规定,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但若符合以下情形,则免予追究责任:改革符合本条例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未非法牟取私利;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抵制、阻挠、延误改革或拒不执行改革决定者,将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