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三起农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获判

18.07.2014  13:03

  本网讯(通讯员 涂海玉)近日,由秭归县院提起公诉的三起当地农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获判,三案被告人秦某、秦某某、曹某某被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5000至8000元。

  经查,2013年10月份,三案被告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雇请他人用挖机毁林造田用于种植蔬菜。经鉴定,秦某、秦某某、曹某某分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836.7平方米、9058.4平方米、11230.17平方米,林种均为防护林。该院经审查认为,三案被告人均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将林地开垦,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并使原林地功能丧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鉴于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自愿交罚款,保证把开荒面积栽种核桃树,遂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秭归县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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