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科研院所资金管理 严控现金支付

28.07.2016  16:37

    中国财经报网讯  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在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方向上,《办法》要求,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办法》鼓励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科研工作,鼓励开展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的科研工作,并增加了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的内容。

  对于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办法》新增了“分类分档,动态调整”的原则,即财政部根据院所规模、学科特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并结合科研院所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每年对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还提出,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范围由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对于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办法》要求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年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的具体任务,并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科研院所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

  《办法》还要求科研院所组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咨询委员会。科研院的项目及预算建议方案,应提交管理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审议。委员会还将对同意资助项目的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办法》强调,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资金,报财政部确认为可留归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后,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内统筹安排。

  《办法》指出,科研院所为院所两级法人的单位,应当按照预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级管理制度。科研院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